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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快播报】​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后获高院发回重审


【资料图】

利源精制(00250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迎来重要进展,7月21日,相关律师透露,三十余位投资者的索赔案件上诉后,经过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于21日收到了吉林高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吉林高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系列案件发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投资者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此前于2022年年初收到一审判决,但原告投资者及代理律师对判决存在一定异议,经与律师商定后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主要围绕实施日、因果关系、系统风险等问题展开。投资者方认为,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隐瞒大股东质押是本案一系列虚假陈述的开始,2016年2月2日是虚假陈述实施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造成损失,投资者损失与利源精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定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排除因果关系的因素,实施日认定是该案最大错误。后根据吉林高院安排,系列案件二审于2022年6月17日开庭结束。

吉林高院在此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利源精制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先后实施六项虚假陈述行为,均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审将大股东股权质押虚假陈述定性为“不属于利空信息”,未确定2016年2月2日为侵权行为实施日,并将该项虚假陈述从影响股票价格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因中排除,缺乏充分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目前来看,我们对于2016年2月2日为利源精制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观点至少是正确的,”许峰律师介绍,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是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的,具体再次判决要等辽源中院重审后作出。

利源精制曾于2022年1月4日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230件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160,086,461.90元。其中,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的涉及诉讼案件共182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116,918,618.20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累计为4,174,139.2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开庭审理或已开庭审理尚未收到一审判决涉及诉讼案件为48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43,167,843.70元。此次部分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判决结果尚需等待利源精制进一步公告。

此前2020年7月30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一)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三)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四)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五)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六)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前期投资者提起的索赔即根据这一处罚结论发起。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5月26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利源精制立案调查,截止7月21日晚公告,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利源精制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许峰律师提示,对利源精制两次违规事件,投资者都可以依法索赔,尤其对于第一次虚假陈述已有证监会处罚定论以及部分投资者获赔前提下,投资者提起索赔的现实意义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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